10.3969/j.issn.1003-837X.2018.12.003
关于我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若干思考
派驻源于监督.我国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晚期.尧舜禹时期即已产生监督雏形,发展到夏时,已经出现专门惩治官吏的贪墨之法.及至西周,监察机制渐趋成熟,虽然尚未形成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构,但是以监察为职掌的职官已有法定,譬如穆王时期制定的《吕刑》中关于“五过之疵”的规定,已经具有职官监察法的性质[1][2].总之,我国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是在监督基础上,经由“派出——派驻——派驻监察——纪检监察派驻”发展演变,最终成型.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重大创新.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与运行机制研究》18BZZ012;广东省社科基金项目《国外政府派出治理的经验与启示研究》GD14YZZ01;全国党校系统重点课题《中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研究》002003001029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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