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与律师和谐关系的建立——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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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与律师和谐关系的建立——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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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律师关系(以下简称"检律"关系)看似是一对矛盾,其实它们具有和谐的趋同性,而二者和谐与趋同来源于对法律的尊重.但是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了检察官与律师对立、交恶的情况,导致两个队伍相互不信任,无法达到共同推动法律事业的目的.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设想,以期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信关系,实现检律和谐互动,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

检察官、律师、和谐关系、刑事诉讼法、社会主义、趋同性、互信关系、和谐互动、法律、信任、矛盾、法治

D92;D91

2014-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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