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其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而且证明标准与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在逻辑上存在着内在联系.因此,笔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也应适用特殊规则.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实性分析
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一般民事证明标准为“怯官的确信”,即高度盖然性标准.我同的民事诉讼主要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理论,因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采用的也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诉讼证明、大陆法系、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共和国、盖然性标准、污染环境、提起诉讼、特殊规则、人民法院、环境公益、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组织、行为
D92;D91
2014-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