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37X.2012.11.017
裁判式调解:法治主导下纠纷化解的模式选择
面对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和诉讼案件复杂难解的局面,在和谐司法、高效服务的需求下,法院较为注重以调解方式结案。实践中,不少法官以"情理、忍让、和谐"为话语背景鼓励或要求当事人就案件处理进行一定的利益减让,且调解书一般不写明说理部分(即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事实认定和法律评判,削弱或虚化了法律规则,
调解方式、纠纷、法治、裁判、和谐司法、法律规则、社会转型期、诉讼案件
D925.1(中国法律)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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