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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价值引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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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精神就是市场活力,是社会创新驱动力.企业家精神条款是落实我国市场体制方略的法律表达,亦是填补《公司法》内在体系的理性价值.新法适用中,应当充分激活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价值引领功能,避免法律监管规范孤立适用所造成的新一轮利益失衡风险,防止企业家精神条款现实目的发生偏离.企业家精神条款所蕴含的个体主义价值表达要求新《公司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以商人自治作为公司治理核心.应以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个体主义价值为引领,对公司法律监管规范作出如下解释适用:其一,缓和董监高及双控人的法律强制监督,回归公司自决和市场引导;其二,对决议不成立情形遵循实质审查标准;其三,对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原则建立更为具化的要件审查标准,从保护弱势股东转向保护被压迫股东.

企业家精神、新《公司法》、董监高责任、决议不成立、股东权利滥用

45

D922.291.9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ZD030

2024-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6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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