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之裁判检讨与功能定位
立法目的条款是我国立法体例上的重要创制,《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的理论关照与其司法适用现状严重不匹配.实证研究表明,《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功能泛化、错用作裁判依据、形式主义援引等问题.这归根结底在于《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功能的错位,具体包括立法目的条款与基本原则关系不清、立法目的条款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两项具体内容的功能不明确.通过基本原则能够实现立法目的条款在实践中发挥的功能,立法目的条款也并非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依据.因此,在《民法典》体系之下,立法目的条款的功能应当回归立法活动本身,由此可以将其重塑为审查习惯和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两项法源和公法转介两项功能.
立法目的条款、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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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ZD030
2022-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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