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关于诚信的规定之整理与补白建议
诚信原则的基本原则属性在我国已得到较充分体现,《民法典》有二十六个条文明示规定了诚信原则或善意问题,有两个条文不明确地规定了善意问题.但应看到,我国仍然实行诚信与善意的两分制,未建立统一的诚信原则.而且,缺乏对"善意"的正确界定.把"不得对抗第三人"改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架空了法定的登记公示方式.另外,诚信条款的配置不均衡,四个需要规定诚信条款的分则编即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无或少此等规定.诚信规定的配置上存在重财产法轻人身法的倾向.
诚信、《民法典》、善意、善意第三人、不均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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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22-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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