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秩序统一性视角下违法判断的法域协调
欲妥善处理违法判断的法域协调问题,必须超越部门法本位的研究范式,从法秩序统一性这一法理论命题出发,在兼顾法秩序"目的 论属性"和"存在论属性"的基础上,引入法律论证方法.法秩序统一系兼顾存在论属性的目的 论统一;法秩序统一性要求排除"违法类型"的法域冲突;"违法类型"作为违法行为的事实构成存在于不同法域之内;违法判断的法域协调须以排除"违法类型"冲突为基础展开法律论证.违法判断法域协调的方法论规程,起点是"违法类型"的法域兼容,归宿则是"规范目的 "的法域联动.在教义学构造上:首先,针对相同行为,不同法域在"违法类型"上不能做出矛盾认定;其次,基于法体系的目的 论特性,为实现规范目的 的法域联动,还须分别通过法律论证,尤其是后果主义论证,协调"实质违法性"判断和"法律责任"判断.
违法判断;法域协调;法秩序统一性;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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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兴学科视野中的法律逻辑及其拓展研究项目编号:18ZDA034
2021-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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