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以公共教育领域为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公共教育作为一项特殊的公共服务,关乎国计民生,惠及千家万户,对个体的人生规划、地区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性意义.为厘清公共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本文从“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含义入手,引入“付钱”和“花钱”这对概念来理顺二者及与“财权”“财力”的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选取公共教育领域,不仅从政策层面对央地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划分现状进行了梳理,并且尝试对其进行了量化.结果显示:地方承担了约84%的教育财政事权和95%的教育支出责任,并且除高等教育外,地方政府在其他教育阶段都承担了99%以上的支出责任,总体上中央教育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承担都略显不足.通过进一步分析,本文指出,在中央教育财政事权本就不足的基础上,中央又进一步通过转移支付过多地将支出责任下放给地方,从而导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不相适应.因此,当前在构建权责清晰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过程中,不仅要适度加强中央政府的教育财政事权,在此基础上弥补其在自有支出责任上的缺位,应是近期改革的重心.
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公共教育、中央与地方、财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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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公共支出理论与政策创新研究”11AZD045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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