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自由理论的来源与挑战
1609年,雨果·格劳秀斯提出海洋自由理论.因该理论违背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等海洋强国的利益,遭到威尔伍德、弗莱塔、塞尔登等学者的反对.然而,海洋自由理论在17世纪的欧洲创建了一种新的国际法秩序.如今,海洋自由理论被广泛接受,并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吸收,发展成为公海自由制度.目前,公海环境面临严重挑战,出现诸多跨境全球性问题.这说明与理性主义自然法指引下的“绝对”海洋自由理论相比,自然法相对化趋势下的“相对”海洋自由更符合当今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发展规律.探究海洋自由理论对17世纪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的影响,有利于我们鉴古至今、开拓思路,为解决全球性问题提供指导与借鉴.
格劳秀斯、海洋自由、闭海论、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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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0(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国际合作法律规则构建研究”16BFX188;中国法学会项目“我国参与北极航道多元治理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研究”CLS2015 C65;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海洋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研究”15SFB5042
2017-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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