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标准与限度
我国刑法解释理论存在着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之争.主观解释即形式解释,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形式的、字面的解释,刑法解释是对立法者原意的探究.客观解释即实质解释,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实质的、合目的的解释.但刑法解释者必须根据实质的、正义的标准来区分罪与非罪.客观解释不仅危及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存在着模糊立法与刑法解释的界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中国,刑法解释应该坚持主观解释的标准,遵循文义解释优先的解释位阶.在刑法解释的限度上,需要坚持解释的保守性,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价值诉求,凝聚价值共识,追寻形式法治.
刑法解释、形式法治、刑罚权
36
D924(中国法律)
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法治背景下刑罚权的动态与规制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5-ZX-SF-09,济南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预研项目《刑罚权的理念更新与实践转向研究》项目编号:14YY03.
2016-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4-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