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实践和制度反思
我国优先股试点之程已经开启,但运行实践出现偏差:发行人不约而同地选择非公开发行模式,条款设计过度雷同,固定收益特征淡化,优先权利被严重侵蚀.这极大影响优先股制度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将不利于活跃的优先股投融资市场的形成.究其成因,除现行规则导向偏差外,深层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领域长久以来惯用强制性条款规制而忽视公司章程作用,以及投资人保护制度着力点失当等因素.解决之策除对现有规则的修改外,更应重视制度思路与监管理念的更新与转变,以真正释放优先股这一混合金融工具固有的活力,保证优先股制度的顺利运行.
优先股、非公开发行、强制性条款、导向偏差
36
D923.99(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14BFX167之部分成果.
2016-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