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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353.2012.06.004

易象视域下的法学观——论《易传》的法律观

引用
自然界有其固有秩序与法则,礼与法皆本于自然法则而立.但二者无法直接取诸天地万物,因此必须借助于效法自然的易象来实现,即“立象以尽意”.同时,《易传》提出“现象制器”,法律作为一种“器”,其出现也缘于易象.作为对易象进行专门解释的《象传》中亦含有大量关于断狱与理讼的思想.《易传》以易象解法学,为古代法学的权威性、合理性提供了客观依据,但儒者在对《周易》进行解释时也不乏杜撰与附会.

自然立法、易象法自然、观易象定礼法

33

B221(先秦哲学(~前220年))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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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353

37-1062/C

33

201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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