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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353.2007.04.032

论准规范性行政习惯

引用
准规范性行政习惯是指在行政领域内被长期公认、遵循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遍性的自觉的行政行为规范.在行政法治状态下,虽然行政习惯的存在空间有限,但现实状况告诉我们:准规范性行政习惯与行政法治有着难以割舍的情结,准规范性行政习惯仍是行政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一种补充.我们需梳理准规范性行政习惯,并遵循法律优先原则、限制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确认与公示原则等,将准规范性行政习惯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真正从习惯行政走向法治行政.

准规范性行政习惯、行政习惯、行政法治

28

DF3(行政法)

山东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03CFZ01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5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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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353

37-1062/C

28

200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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