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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353.2007.03.036

论新《企业破产法》与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引用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快速增加,保险公司的破产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保监会也将加大市场规范力度、责令不合格的市场主体退市,并将其作为2006年下半年工作的重心之一,而此时适逢新《企业破产法》出台,并且将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纳入其调整范畴.但是,仔细斟酌《保险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发现其与新《企业破产法》有诸多不符之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存在很多制度上的缺陷.

企业破产法、重整、管理人、保障基金

28

F842.6(保险)

山东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200432;山东省软科学基金B200404

2007-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7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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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353

37-1062/C

28

20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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