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353.2007.01.003
反垄断中的必需设施原则:美国和欧盟的经验
必需设施原则(Essential Facility Doctrine)要求控制了必需设施的主导企业以适当商业条款与下游企业共享设施,美国和欧盟相关案例众多,法庭处理时要求符合相关条件方可适用,尤其在知识产权作为必需设施时尤为谨慎.除了保护合同的自由和财产以外,开发新产品新设施的积极性、市场运转的动态效率等因素都必须考虑.在鼓励科技创新和引进高质量外资的国策下,中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应更加谨慎处理相关问题.
必需设施原则、知识产权、动态社会福利、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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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外交、国际关系)
2007-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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