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48.2020.01.017
反垄断法语境下的"法定垄断权"探疑
知识产权是"法定垄断权"在反垄断法领域似乎已成为共识,知识产权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途径是授权,故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垄断权,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知识产权授权论严重忽视了人们的劳动价值,创新激励是以依赖承认、尊重和保护人们的脑力劳动成果为基础,在确认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属的前提下的政策指引,而非知识产权权利来源的价值导向.知识产权法定论无法解释为何同样可自然可法定的物权等权利的行使不被视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在反垄断法领域,知识产权应视为自然权而非法定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能简单概称为垄断性,知识产权的权利存在本就不是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不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定垄断权、适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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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D912.29(民法)
四川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重点项目"知识产权竞争法律风险防控研究"JCSF2019-01
2020-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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