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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48.2019.02.012

刍议我国《民法总则》中的自然权利

引用
民法上的自然权利,指给付欠缺法律强制保护,但契合一般社会道德观念,自愿给付后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受给付人相应可保有给付效果的权利,在类型上包含自然债权与自然物权.在民事权利义务的理念和内涵上,我国?民法总则?虽固守法律予以强制保障和约束的标准,民事责任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衍化性产物,但也实质上认同了自然权利.?民法总则?对于自然债权和自然物权都有所规定,可谓意义重大.在自然权利的立法上,我国民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民法总则、民法自然权利、自然债权、自然物权

29

D923.1;D923.2;D923.3(中国法律)

2019-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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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248

51-1717/G4

29

20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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