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48.2014.01.008
论侦查实务中的调取证据
公安部在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将“调取证据”规定为一项具体的取证措施,并做了较为详尽的规范.现行规范对调取证据的性质界定不明,与搜查、扣押等措施的界限不清,以致制定相关规则时,未能理顺与其它取证措施间的相互关系,给侦查人员在运用此措施时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些困惑.设置“调取证据”这一专门的取证措施本身的意义在于规范任意侦查行为,而无权创设一类新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因此,有必要对其在程序上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改进.
调取证据、任意侦查、强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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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法学各部门)
2012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法定侦查行为实施规范研究”ZD201205
2014-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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