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48.2008.03.012
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探微
我国<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其它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存在细微差异.学界在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上存在五个认识方面的误区.我们应抛弃概念演绎型的思维进路,代之以标准界分型的思维进路,确立划分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的合理标准.比较四种学说,"合理人标准"说及"出乎要约人意料"说较为可取.
合同法、要约、承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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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诉讼法)
2008-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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