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与检验问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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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04.2001.03.017

气瓶安全与检验问答(十)

引用
@@ 问:气瓶不再允许改装使用了吗?答: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12月31日颁发、2001年7月1日生效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17条规定:”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把原规程第61条规定的”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删去.同时还把原规程第58条第5款”气瓶改装”的职责删去.由此可见国家已不再允许气瓶改装使用了 .这项规定非常符合国内在用气瓶的使用状况,随意进行气瓶改装之风一日不刹,由此引发的气瓶爆炸事故就一日得不到扼制.问:有关部门在检查我公司气体充装站和气瓶检验站工作时,指出:”在更换瓶阀内零部件上,必须得到瓶阀制造企业的许可,否则不得更换.”事后查阅”八九瓶规”、有关标准和文件,都未查到这项规定.请帮助找出这项规定的依据.答:有关部门指出的事项依据,可能是引自<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版)修订及条文说明 .该条文说明指出,气瓶检验单位主要职责中的第2款”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只是指气瓶附件的整体更换,只有得到气瓶附件制造企业许可的检验单位,才可代为更换附件内零部件.这是因为气瓶附件企业(如瓶阀)认为, 在没有得到他们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更换其产品的部件,这里有一个责任问题 .”上述规定很重要,对防止因滥用假冒伪劣零部件引发气瓶事故是一项有力措施.问:据说瓶装气体供应站也要注册登记,不知有无这种规定,其具体内容是什么?答:实施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安全注册,是出自2000年12月31日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78条.该条原文如下:

气瓶检验、安全、监察规程、改装、附件、零部件、制造企业、条文说明、瓶装气体、质量技术监督局、瓶阀、经销单位、注册登记、职责、整体更换、责任问题、使用价值、气瓶事故、具体内容、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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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051.3(一般性问题)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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