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5358.2006.04.012
关于保护利用我国地方猪遗传资源的若干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5年12月29日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畜牧法>中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紧随"总则"安排在第二章,运用法律手段就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随后的第三章也涉及到一些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关的内容.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如何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为此,本文就我国地方猪遗传资源的活体保护以及开发利用中的某些问题谈谈我们的认识并提出若干建议,供行政主管部门及同行参考.
保护利用、地方猪、畜禽遗传资源、遗传资源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畜牧法、行政主管部门、人民共和国、开发利用、合理利用、国家主席、法律手段、胡锦涛、总则、运用、签署、活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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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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