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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8594.2007.02.005

外币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会计处理之我见

引用
@@ 对于外币借款汇兑差额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在符合开始资本化3个条件后的每一个应予资本化的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资本化.

外币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企业会计准则、利息、借款费用、会计期间、固定资产、当期损益、本金、投资性、房地产、状态、销售、存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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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财政、金融)

2008-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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