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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8594.2005.07.012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操作的建议

引用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进项税额、税务机关、税额抵扣、不予抵扣、通知、认证、国税、国家

F7(贸易经济)

2008-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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