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594.2003.09.011
一则案例揭开"软务款"信用证的面纱
@@ 一、案情回顾
1997年初,中国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泰国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A公司向B公司提供高级工艺品100箱,交货方式为CIF Bangkok(曼谷),4月份装运.双方约定由B公司申请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的信用证.3月15日,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核实密押后通知受益人.A公司当即审证,发现信用证规定"商品检验证书须经申请人授权的M先生会签(Countersign),并且其签字应经开证行核实与其存档印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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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8-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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