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为做好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办函”2000”37号和国函”2000”38号),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制定<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出口加工区、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区试点、国务院、人民共和国、计划单列市、试点工作、海关总署、自治区、直辖市、许可证、特派员、经贸委、办事处、办公厅、特制、事务、批复、配额
TP3;K26
2008-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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