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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8586.2014.14.011

浅谈基层动物检疫执法体会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实施以来,已十几载,业已深入人心。《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检疫属于行政许可的执法性质,设立了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这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走向法制、走向服务的一个重要象征,既十分必要,又有其深远意义。无论是动物或是动物产品,只有货主才能够决定出售、引进或运输时间,才知道什么时候需要检疫。只有货主主动申报,检疫人员才能有效实施检疫,确保检疫质量和密度;动物检疫执法工作是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坚决打击收购、屠宰、储藏、销售病死动物,动物产品,防止动物疫情的扩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经过实践,谈谈我在执法中的一些体会。

基层、动物检疫、动物防疫法、动物产品、执法工作、卫生监督工作、畜牧业生产、人民共和国、运输时间、有效实施、行政许可、申报制度、人民群众、货主、动物疫情、放心肉、法性质、质量、销售、屠宰

S85;TS2

2015-0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4-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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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8586

15-1347/S

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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