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586.2013.02.003
《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8)
接上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
一、关于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规定的实践应用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动物防疫法、实践应用、监督检查、卫生监督机构、检查站、市人民政府、动物疫病、自治区、临时性、控制
TS2;S85
2013-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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