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三年上海市婚姻法运动月研究——以上海工业局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1952年11月,为了克服婚姻法宣传贯彻中出现的问题,中共中央将次年3月确定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希望通过“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推动婚姻法的实施.上海市工业局档案史料显示,婚姻法运动月在上海国营工厂的实施过程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近代以来的开埠历史,虽然让上海在1920年代就有了婚恋自主的社会氛围,但这样的历史情境并未给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带来便利,反因“上海特殊论”的出现成为桎梏.这场运动经历两个月的干部学习和群众宣传后,工厂职工虽对婚姻法有了初步认识,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运动化的宣传,也留下诸多弊端,以致运动中受到批判的婚恋旧俗,多年后仍然时有出现.
婚姻法运动月、工业局、干部训练、报告员、座谈会
K271(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年~))
2019-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7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