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1344.2017.11.020
关于“一级重要电力用户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的必要性讨论
电监安全[2008] 43号文《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要求:“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也就是说,即使来自一个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也是不允许的.事实上,很多电气专家也是以此条为依据做安全评价.但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3.0.2条规定:“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条文说明中解释:“因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所以这里指的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者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相互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双重电源可一用一备,亦可同时工作,各供一部分负荷.”
变电站、电源、运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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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9;TP2
2018-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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