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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1344.2013.08.028

八、低压应急电源供电系统(下)

引用
3.3安全设施电源(应急电源)兼做备用电源 《供规》对于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有如下规定: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上述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然而对上述条文的理解和执行目前都有较大分歧.根据笔者了解,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对于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即条文中的应急供电系统),无论是系统的首端还是末端都禁止接入备用电源的负荷.按照上述理解,如果要设置发电机组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及备用电源的负荷供电,则需要为上述两种性质的负荷分别设置柴油发电机组.这个结论很多人无法接受,认为过于浪费,特别是对于中小型项目更是如此.

低压应急电源、备用电源、一级负荷、供电系统、柴油发电机组、安全设施、接入、强制性条文、小型项目、设置、电源供电、种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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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9;TU8

2014-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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