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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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8031-B.2006.11.018

论诉讼和解制度

引用
@@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体制作为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忽视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诉讼和解作为诉讼契约的一项核心内容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得到完善.诉讼和解制度通过确立一种程序上的选择权,来缓解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固有的张力.它可以使得诉讼的结果更富有生命力,而免遭逻辑和历史的摆布.

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制度、市场经济社会、计划经济体制、民事实体法、逻辑和历史、诉讼契约、解决纠纷、程序、选择权、生命力、契约化、当事人、制作、张力、时代、规范

D9(法律)

2007-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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