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341.2014.06.002
国家治理范式下执法理念的功能性重构——以处理职业举报为研究视角
社会自治领域的日益扩大,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一元权力结构逐渐解体,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二元性分化开始进行,治理型政府逐步成为现代政府建构的主导形态.权利本位的治理范式,重视主体间性,激活了交往理性,关注自我管理,重塑了权力责任,凸显服务职能,涵盖了为民品质.且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演进,单纯的形式法治已经无法适应治理型政府的要求,作为一种更为合乎权利保障要求的法治形式,实质法治亦将在执法过程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上述执法理论与执法目的的变迁,必然又直接影响到执法理念的更新与升级.管制范式下的干预性执法、惩戒性执法理念、自卫性执法理念、专断性执法理念需要得到及时地遏制,并不断孕育出给付性执法理念、恢复性执法理念、履职性执法理念以及参与性执法理念.
给付性执法理念、恢复性执法理念、履职性执法理念、参与性执法理念、治理范式、实质法治
D926(中国法律)
2015-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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