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20.01.008
论中药类型化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制约
我国《专利法》没有对中药专利申请的要求进行特殊要求,只要中药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均可以申请专利.但是,中药知识的载体形式对中药专利申请产生不同的法律制约.传统意义上的中药,包括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狭义中药、民间药、中药材和野生药材资源.其中,野生药材资源之发现、种植和培育方式,未纳入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应以植物新品种权进行保护;中药材源自野生药材,一般只可以申请方法专利,无法申请产品专利;民间药(中药传统知识)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难以申请专利,但可以作为狭义中药的在先技术,使中药发明丧失新颖性、创造性.
中药、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类型化
40
D923.42(中国法律)
澳门科技大学研究基金FRG-19-006-FL
2020-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