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7.04.023
论政府信息公开滥用和滥诉的规制
信息公开的滥用和滥诉既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不完善的原因,也是由于现阶段行政机关和法院不能很好地根据已有法律规定限制此种行为.行政诉讼法中对原告诉讼条件的限制,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申请人利害关系的规定在实践中都没有被很好地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并非否定对诉讼条件的审查,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依据既有的规定对滥用和滥诉行为进行规制.
信息公开、滥用、滥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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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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