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6.04.011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问题研究--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切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自实施以来就广受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现行《婚姻法》的框架下制定该条款,但是由于该条款在字面语法以及立法价值上均存在诸多不足,因而需要对之进行调整。在今后的立法或者“准立法”中,可以在婚姻法领域通过引入赠与基础丧失制度,赋予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父母以赠与基础丧失的变更及解除权,与此同时,对这两项权利设置一定的限制,进而均衡保护出资父母的出资利益以及夫妻的共享利益。
婚姻法、婚后不动产、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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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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