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6.04.009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理解与适用
以口供为代表的主观性证据在复述案件事实、还原案情全貌方面有着其他任何证据都无法比拟的优势,但主观性证据的可靠性与稳定性较客观性证据有所不足,易前后不一、真伪不明,是冤假错案防范容易失守的重要一环。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就是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审查体系,提出该模式并不是对口供等主观性证据的扬弃,而是要转变工作重心,善于从客观性证据寻找突破口,使二者有机结合,用客观性证据检验、解释、补强主观性证据,完善证据的印证规则。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提出,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响应,在公检法三机关均有开展之必要。
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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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1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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