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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0063.2013.04.013

论“第三部门”不作为引发的消费者维权取证之困境——以消费者“个人送检”受拒为视角

引用
作为“第三部门”的检测机构对不合格产品的检验结果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现实情境下,检测机构对消费者个人送检设置种种障碍拒绝检测.检测机构拒绝个人送检的行为违背基本社会正义,对消费者知情权造成侵害,变相剥夺了个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同时也使公众丧失了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重要机遇.消费者应通过不同的救济手段实现自己权利遭受侵害的救济;政府应发展简便易行的消费者个人送检的途径,同时加强对现有质检机构的规制,强制其接受个人送检.

消费者、个人送检、知情权、第三部门、契约自由、公益诉讼

33

D912.29(法学各部门)

2013-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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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95-0063

23-1568/G4

33

201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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