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0063.2012.02.011
论财产刑的功能
1997年《刑法》关于财产刑的规定顺应了世界财产刑的发展方向,给予其应有的重要地位,促进了审判实践中财产刑的适用率。但是适用至今,也暴露了财产刑立法设置中不完善之处,如罚金刑可能造成同罪异罚的现象,没收财产刑可能株连无辜等。财产刑在刑罚宏观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亟待明确。财产刑的功能可分为一般功能与具体功能,一般功能包括报应功能与预防功能,具体功能包括个别预防功能与一般预防功能、柔性功能与刚性功能、独立功能与补充功能、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
罚金、没收财产、刑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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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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