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0063.2010.02.015
试论教师的批评教育权与体罚的法律边界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提出了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落实教师的批评教育权,必须厘清教育惩戒权与体罚的法律边界.从法理上探讨,教师的教育权是职务行为,教育惩戒权应赋予学校,而不是教师个人.因而,教育惩戒应置于学校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在此基础上确立学校教育惩戒制度.教育惩戒制度是法律赋予学校的,通过规范的、可以预知的、适度的处罚,使违规学生受到身体上可以承受的痛苦,以警示其改正不良习惯的制度.
批评教育权、体罚、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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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世界各国文化与文化事业)
2010-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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