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0063.2006.04.01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能否采纳严格责任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 防不胜防,使刑法理论上传统地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制度定罪惩罚的责任原则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不足以有效地保护环境和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不利于打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我国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引入严格责任制度,不仅能够严惩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行为,而且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严格责任、绝对责任
26
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06-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