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61/j.cnki.sas.2018.03.10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条款"的 理论争议与实践歧异 ——兼论南海仲裁案对太平岛法律地位认定的 缺陷与不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条款"规定了岛屿与岩礁的区分标准,但所谓的"标准"过于模糊,存在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争议."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通过"详细"解释"岩礁条款"得出"史无前例"的岛礁认定标准,使得即便是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并且有淡水、 食物和居住设施的太平岛也被认定为岩礁.仲裁庭对"岩礁条款"的解释过于激进,明显违反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岩礁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通常含义、 目的和宗旨、 善意解释、 嗣后实践的相关要求.综合条约解释规则和太平岛的自然地理情况来看,太平岛的岛屿法律地位毋庸置疑.作为推动国际法治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条约解释应当遵循"循序渐进"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条款、太平岛、南海仲裁案、条约解释
D993.5(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岛礁建设的国际法问题研究"16CFX065;上海高校智库"国家海洋战略与权益研究基地"2016年招标课题"南海争端之政治立场与司法应对的耦合研究"BV-COLP2016013
2018-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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