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099.2015.03.007
南海航道安全保障法律机制有效性与局限性研究
为了应对海上航道安全威胁,南海各方经过努力形成了航道安全保障法律机制。该机制具有一定有效性,但也存在许多局限性,如合作机制的软法性导致遵约和履约行为的非拘束性、合作机制固有的妥协性与弱惩戒性损害其权威性、合作机制的原则性影响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合作机制的独立性受限于国际势力干预性,以及合作机制的公共物品属性影响其实效性。这些局限需要南海各方协同以破解制度困境:构建软硬法有机联系的合作法律机制;完善航道安全保障法律机制的内在构成要素;协同努力确保合作法律机制的独立性;强化南海各方有效合作的“选择性诱因”机制。
南海、航道安全、法律机制
D815.5(国际关系)
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南海低敏感领域区域合作法律机制研究”14YJA820014。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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