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学习的著作权困境及制度方案
机器学习是人工智能的核心,颠覆了人类对创作自然规律的认知,打破了人类作品市场的一般法则.现行著作权法无法有效解释和规制机器学习的全过程,仅输入阶段的数据处理行为有著作权法意义,涉及复制、改编、汇编,且构成合理使用,而后续阶段的批量学习及特征模仿或融合行为,则并不在传统著作权法规制范围之内.为了避免机器学习技术发展和应用对人类作品市场的破坏,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有必要创设一种新型著作权.同时,为了避免过于严苛的著作权保护对技术发展的阻碍,也有必要对于热度下降且保护需求较弱的作品作出适当限制,兼顾著作权人利益和科技发展,以达利益平衡、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人工智能、表达性机器学习、新型作品利用方式、利益平衡
D923.41(中国法律)
2022-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37-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