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刑法解释的二元限度模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违法行为未优先考察其他部门法的规制效果和模糊刑法明确性的边界而正被过度认定为犯罪.为有效应对这一局面,应当构建互联网时代刑法解释的二元限度模式.其中,外在限度立足于结构功能主义的应用,考察网络行业规范、宪法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初步划定刑法解释的限度.内在限度立足于同类规则的推广,比较网络客观违法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场所和行为情节与刑法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关联性,最终确立刑法解释的限度.
网络犯罪、刑法解释、限度、结构功能主义、同类规则
DF62(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研究”项目编号:17AFX018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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