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内涵与法秩序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渊源是《宪法》第15、16、17条.宪法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设定为国家经济目标,在其指引下对国家经济权力与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进行配置,从而框定了国家与市场的基本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在权利方面,表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在权力方面,表现为国家干预权力及其法治化要求;在价值方面,表现为公民的“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市场优先原则.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形成了由宪法与经济法共同构造的合宪性法秩序,在此秩序中,经济法实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合宪性约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经济宪法、合宪性
D9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065
2020-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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