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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研究——兼论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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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和票据性共同造就了独立保函极具商事效率的优势,但表面审查规则的简化也成为了欺诈索赔的“沃土”,因此各国立法纷纷对独立保函欺诈进行规制.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保函欺诈例外条款适用中有两大难点问题,即保函性质的判断和欺诈例外条款的适用.关于保函性质的判断,应当由主体、形式、限额、条款四要素入手,并结合保函文本考察开立人是否有相符交单情形下的独立付款义务,确有争议的,作出不利于开立人的解释.关于保函欺诈例外条款的适用,可以在必要时对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基础交易等相关事实进行审查,但应严格区分“审查”与“审理”的界限,以有限审查为原则.

独立保函、独立抽象性、欺诈例外、司法适用

D997.3(国际法)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3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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