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与“差异”之间: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客观化初探
证明标准的客观化本质上是自由心证客观化的内在要求,如何通过“证明标准”的客观性实现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客观化,是保证事实认定客观化的重要途径.证明标准的客观化可以弱化法院不应有的职权,充实当事人行使程序的自主权,扩大当事人对事实认定的参与作用,从而克服和避免法官对事实认定的主观化倾向.
证明标准、客观化、自由心证、经验法则
DF713(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构建研究”项目编号:08BFX05;北京师范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0020.
2015-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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