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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对海运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解释——基于提单权利性质学说的研究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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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突破了海运合同的相对性,提单权利主体对海运合同主体的请求权来源于法定.提单权利性质“法定说”等现有的理论,难以解释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与海运合同承运人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将“法定说”修正为“意思表示法定说”.在“意思表示法定说”下,承运人在海运合同之外独立做出单方允诺,并经签发、转让而被法定为提单权利.这一理论可以较好地解释提单突破海运合同相对性所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同时还可以为提单转让后承运人向托运人追索、提单物权来源等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

提单权利性质学说、海运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表示法定

DF961.9(国际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大连海事大学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资助项目"中国海商法实证研究"2012TD030

2013-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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