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569.2003.06.016
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
传统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但公司社会责任却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客户、债权人、社区等.我国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普遍化的主张抱持谨慎态度,法律仍应坚持公司营利性的根本宗旨.
公司营利性、修正、公司社会责任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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